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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体军部校级运动训练队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17-09-15

体军部校级运动训练队管理办法(试行)


嘉院体军字〔2017〕16号

 

    运动训练是校体委和体军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增强学生体质健康、提高学校运动竞技水平和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加强校级运动训练队(以下简称“运动队”)日常管理,提高各运动训练队训练工作成效,结合体军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运动队组织与管理

 (一)运动队实行主教练负责制,同一项目教练员之间应相互学习、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二)教练员应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和训练水平,积极主动参加省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大体协”)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以大体协正式发文为准),创新训练方法,努力提高教练员业务能力和训练水平。
  (三)教练员应在学期初根据当年大体协下达的比赛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训练计划。计划应包括训练内容、目标、具体措施以及训练队员名单等,并在开学两周内上交体军部运动训练中心主任。
  (四)教练员应根据训练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到岗组织训练。训练期间应严格考勤,精心安排训练内容,科学组织队员训练,合理安排训练强度、密度和训练量,切实保障队员训练期间人身安全。
  (五)教练员在训练中注重提高队员运动技术水平的同时,应加强对运动员思想教育,关心运动员全面发展,在训练过程培养学生组织训练的实践能力。
  (六)运动队涉及商业性或不在大体协下达的参赛计划内的参赛项目,教练员须将有关情况在赛前向训练中心主任汇报,经体军部领导同意后方可带队参加有关比赛,否则,体军部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参赛费用和安全等连带责任。
  (七)出现以下情况的,视情况对运动队教练员作出调整、充实和撤换:
  1.拒不服从体军部管理,不按规定认真组织运动队积极开展日常训练的;
  2.运动队队员投诉教练员,经核实教练员有不当言行举止的;
  3.教练员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承担运动队训练任务的;
  (八)教练员所带运动队在一个校内岗位聘任周期内未取得理想成绩或比赛成绩出现连续下滑的,下轮聘期将取消本岗位聘任资格。
  (九)各运动队教练应本着精干、务实原则招募符合项目训练和竞赛要求的队员,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将参训队员基本信息(包括身体情况)报运动训练中心主任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的队员方可参加运动队日常训练和参加有关项目比赛。
  (十)运动员要服从教练指导,认真执行训练计划,努力完成训练任务。训练期间,运动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否则按旷训论处。一年内累计出现无故旷训3次以上的,取消运动员参训资格,也不得代表学校(含太阳成集团tyc9728南湖学院,下同)参加任何省内外、国(境)外相关比赛。
  (十一)运动员在比赛期间要服从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发扬优良的体育道德风尚,不得出现打人、骂人等不良言行。凡出现违反参赛项目竞赛规程的,视情况取消运动员参赛资格或运动队队员资格或依据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二、教练员运动训练补贴

  (一)运动训练补贴范围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当年度学生体育竞赛计划表中确定的比赛项目,如省大学生运动会,省大学生单项锦标赛等,其他赛事均不在补贴范围之内(含浙江省体育局主办的各类比赛)。
  (二)运动训练补贴相关人员及计算办法
  1.运动训练补贴相关人员
体军部第六轮岗位聘任中未聘任为部聘教学专业技术岗位类别2,且实际带队训练的相关教练员
  2.训练次数计算
按照比赛时间安排,赛前一个月为集训期,每周按3次计,共计12次。

  三、教练员竞赛奖励补贴

  为鼓励教练员更加认真、负责地带好运动队训练,教练员运动训练补贴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重点考核运动队训练结果,鼓励教练员取得优良成绩。
  (一)竞赛奖励补贴原则
  1.以奖代补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量入为出原则;
  4.训练过程与竞赛结果相结合原则。
  (二)竞赛奖励补贴项目范围
  1.奖励补贴项目仅限于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大学生体育协会下达的当年度学生体育竞赛计划表中确定的各比赛项目,不在此范围内比赛项目不纳入训练奖励补贴项目范畴(参加全国性同类性质比赛、浙江省体育局下达的比赛任务根据实际情况由体军部部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2.特殊奖励。为促进运动队提高训练水平、检验训练实效,体军部鼓励和支持各运动队在集训期内与嘉兴市本级外有关高校的运动队开展赛前交流(热身)赛、对符合以下要求的集训期校外交流(热身)赛,作为特殊奖励,体军部在参赛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
  (1)比赛地点在杭州、湖州、绍兴等周边地区;
  (2)教练员本人向体军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体军部部务工作委员会审定同意;
  符合上述要求的交流(热身)赛,体军部报销运动队队员来回租车费用;按照“50元/人/天”的标准以正规发票形式报销学生食宿费(餐费、住宿费各占50%),其他费用自理;运动队指导教师按学校有关差旅费报销规定报销差旅费,其他费用自理。
  (三)竞赛奖励补贴核算
  1.奖励分数计算
  (1)锦标赛奖励根据比赛获奖名次从高到低(第一至第八名)按9分制基准进行计算(9、7、6、5、4、3、2、1),此分数亦为计算其他竞赛项目计算奖励分数的基准分。
  (2)大球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获奖项目奖励分为获奖等级对应的奖励基准分的5倍;
  (3)小球类项目(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团体赛获奖项目奖励分为获奖等级对应的奖励基准分的2倍;
  (4)大运会各获奖项目奖励分为基准分的2倍。
  (5)奖励分数核算:若同一名运动员在同一次比赛中获得多个名次,除最好名次的奖励分按100%计算外,其他名次则一律按获奖等级对应的奖励分的50%进行计算。Q=A+∑0.5(B+C+D+…X)
  2.竞赛成绩的认定。竞赛最终成绩以竞赛主办单位最后公布的成绩和名次(或锦旗、奖牌、证书)为准。
  3.奖励单价。每一分奖励基准分的奖励单价由体军部部务委员会根据体军部当年经费情况讨论决定。
  4.竞赛奖励补贴核算:运动训练奖励补贴=奖励分数×奖励单价

  四、运动员训练补贴标准与发放办法

  (一)为鼓励运动员努力训练,争创优异成绩,体军部将对符合本办法“运动队组织与管理”相关规定的参训运动员给予一定额度的训练补贴。教练员做好运动员训练考勤记录,训练结束后又运动训练中心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后按照规定要求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15元/次”(根据经费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全年计次方法为:
  1.常规训练:每周1次,每学期15周,全年30次。
  2.集训期训练:赛前一个月为集训期,每周计3次,累计按4周计算,共12次。
  当年有比赛任务的,全年计次为:1次/周*26周+3次/周*4周=38次
  3.特殊奖励:对于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学科竞赛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的训练队学生给予奖励,训练补贴加倍计算。
  (二)运动员有以下情况的,应酌情减发或不发训练补贴:
  1.运动员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参训次数低于年度运动员平均训练次数60%的(不含集训期),教练员应酌情减发其年度应发训练补贴;
  2.运动员日常训练态度不端正,有违反本办法“运动队组织与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教练员应酌情减发其年度应发训练补贴;
  3.运动员符合竞赛报名条件但赛前被教练员临时取消参赛资格或竞赛期间因违反竞赛规程被取消参赛资格的,教练员应酌情减发其年度应发训练补贴;
  4.运动员被教练员取消队员资格的,年度应发训练补贴不予发放。

  五、附则

  1.本办法由训练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体军部部务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本办法中有关规定如有与校级以上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按校级以上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本办法经体军部部务工作委员审定通过后,自2017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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